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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治脑外伤患者致7岁童死亡 医院判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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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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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有脑外伤医治资格的情况下,超出救治范围,违规收治脑外伤患者,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日前,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由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刚、邓小之子许一(七岁),在学校玩耍时摔倒,致使头部受伤。许一被送到被告巫山县中医院就诊为脑外伤,经CT诊断: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顶部颅骨下梭形高密度影,许一称头部剧痛难忍,医生给予曲马多注射液镇痛,半小时后疼痛缓解而入睡,随后患者突然出现抽蓄,小便失禁,即转巫山县人民医院脑外科抢救无效而死亡。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08)医鉴字第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巫山县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许一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许一因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致脑疝形成而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经尸检证实,许一除硬膜外血肿外,还有脑挫裂伤存在,说明其颅脑原发损伤较重,也是导致患儿死亡因素之一,属次要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巫山县中医院医生使用曲马多等止痛药,掩盖了许一颅内高压的症状,违背了关于医学上对于颅脑损伤的治疗原则,同时被告巫山县中医院没有资质对脑外伤进行医治而将患者许一收住入院,入院后并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专科会诊、复查颅脑,也未及时转到具有专业神经外科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终因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致脑疝形成而死亡。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这一过错行为与患者许一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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