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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 医院疏于沟通赔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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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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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是医院的医护人员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造成了丈夫的死亡,李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给付李女士1万元经济补偿的判决。

2001 年5月31日,李女士的丈夫由于突发头疼头晕到当地住院治疗,并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行侧脑室外引流术、气管切开术。同年7月,因病情加重,李某丈夫又急行后颅窝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恢复欠佳。同年8月4日,李某丈夫转入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医院向李女士通报了一次患者的病情和病危,后在治疗过程中及死亡前未再通报过病危。李女士的丈夫于当月19日11时35分死亡。2002年8月3日,李女士向医院驻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1月 14日,区医学会作出:“治疗过程中未发现责任及技术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应多做沟通工作”的鉴定结论。

2004 年8月,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2004年8月19日早上医生通知病人家属病情稳定,上午11点35分患者突然死亡,12点多值班医生通过广播知道后才通知家属,医院对患者未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医院未送达病危通知。因此,李女士认为是医院医护人员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患者死亡,故要求医院承担住院、交通、住宿、陪护、精神损失、鉴定、误工、丧葬、住院伙食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及被抚养人每人每月360元的生活费。

医院称,患者住院时即处于病情危重,医院已向家属做了交待。病人死亡当天,护士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在所有救治过程中,医院已履行职务,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坚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脱岗以及更改病历等行为,而区医学会对此未予认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职能的鉴定部门是甄别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评判单位。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双方对结论亦未提出复议程序或另行委托其他部门予以鉴定,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但应指出,医院在与患者家属沟通方面确实较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女士对患者病情的知情权因此而受到影响是正确的,酌情判令医院给予包括鉴定费在内的适当经济补偿亦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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