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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医疗损害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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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是在医院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就医疗行为发生的纠纷,如果医疗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的,属于侵权,受《民法典》调整。接下来,关于侵权法上的医疗损害分类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侵权法上的医疗损害分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医疗损害分类如下:

1、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

  3、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二、《民法典》中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3种情况:

  民法典第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第122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四个责任

  民法典第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侵权法上的医疗损害分类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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