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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对病历等送检材料只作形式上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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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对病历等送检材料只作形式上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故法院对病历的认证意见主要是对病历进行客观形式的认定,其实质要件应由鉴定专家审查。同时我们建议,医学会结合患者的诊疗过程、病体的实际情况,对病历中实质性的添加、修改作出认定,并以此作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参考依据。

关于对病历真实性的认定,建议先由法官组织质证,对有添加、涂改病历,医方不认可的作笔迹鉴定;对医方认可的,建议由医学会通过鉴定认定该涂改对是否对诊疗行为的客观事实造成影响,同时一并作出是否属于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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