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9年6月23日,我在***医院分娩时,医院为扩大收入,在我不具备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盲目实施了剖宫产术,事隔数日,阴道大出血,在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时,出血不止,为挽救生命,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术,去年9月,我向娄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学会对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组织双方确认时,我方律师发现: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不真实,存在伪造嫌疑,医院在09年7月21日出具的《恺德微创娄底医院诊断证明书》和09年6月23日院方书写的《妇产科手术同意书》、6月28日出具的《妇产科出院诊断书》的诊断自相矛盾,6月23号的诊断为:“G1P0宫内妊娠39+5W、LOA(正胎位)、单活胎、临产”,而7月21日以及病历中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中却变成了:“G1P0宫内妊娠39+5W、LOT(横胎位)、持续性枕横位、相对头盆不称”。7月21日的诊断他们将“LOA(正胎位)”变成了“LOT(横胎位)”,并凭空捏造了“持续性枕横位、相对头盆不称”这一子虚乌有的诊断,医学会在2010年6月2日对此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6月11日做出了鉴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 2018-08-27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院误诊导致患者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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