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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失误私签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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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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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阴市法院对一起协议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江阴市某医院签订的协议。

  2004年9月,原告徐某入住江阴市某医院,接受了子宫全切术,6天后出院。出院后,徐某多次因“下腹疼痛、阴道不规则出血”到医院就诊。2005年6月2日,该医院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共同认为,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操作规范,徐某术后因线头排异导致阴道反复出血,院方无过错。虽经院方反复劝说,徐某仍自愿放弃起诉及医疗事故鉴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医院给予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协议生效后,患者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纠缠医院。”

  当时的医务处主任作为院方代表和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医院支付给徐某5000元。2006年6月12日,徐某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发现原先做手术的医院医疗行为存在问题,该医院与她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事实,徐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与其签订的协议。审理中,因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就江阴市某医院对徐某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8月,无锡市医学会作出“无锡医鉴(2007)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裁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医院在协议订立时向徐某故意隐瞒了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一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协议上签字,因此,双方订立的协议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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