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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产后死亡 丈夫索赔将婴儿留医院不管不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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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您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了解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去年7月22日,周先生的妻子产下一女后,因产后大出血在东莞虎门太平人民医院妇产科死亡。随后,周先生以医院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为由,一纸诉状将太平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截至目前,纠纷仍然没有法定结论。期间,周先生一直没有将刚出生的女儿小梅(化名)接回家,而是由医院方面照顾。直到今年3月15日,在医院已经呆了7个月的小梅被送到了某福利院。

  一、首次司法鉴定判定医院担责61%—80%

  周先生的妻子在太平人民医院死亡后,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其妻子的遗体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一份鉴定书。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依据周先生妻子的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书,以及其在太平人民医院住院时的病历一份,对周先生妻子的死亡做了过错鉴定。鉴定书认为太平人民医院对病人大出血的病情重视不够,未及时对病人休克进行治疗,导致病情迅速恶化;由于没有给病人及时输血以及有效止血,在抢救方面没有抓住时机。

  鉴定书最终得出的审查意见认为太平人民医院在对周先生妻子的诊治活动中存在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比例为61%—80%。

  但是,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太平人民医院提出了异议。“这份鉴定书有些地方与事实不符,夸大了一部分。”太平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陈昌卫说。因此,太平人民医院提出了进行第二次鉴定的要求。而原定于5月7日的开庭审理,也不得不推迟。这让周先生很不满:“这么拖下去,我感觉都要崩溃了。”

  二、家人至今未见过孩子

  在周先生向法院提起对太平人民医院的民事诉讼后,太平人民医院也对周先生提起了反诉,诉其应向医院支付女儿小梅在医院7个月的医疗费9263.90元。“如果真判定我们对产妇的死负有责任,那我们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但孩子的抚养费还是得要。”陈昌卫说。

  在拿到第一份司法鉴定书之后,周先生认定医院应该为其妻子的死亡负责,同时,他也认为医院应当对小梅负责。因此,小梅在去年7月21日出生后便一直没有离开过医院,住在太平人民医院新生儿监护室的普通病房,直到今年3月15日被民政部门接到福利院。期间太平人民医院多次要求周先生将女儿接走,但都被周先生拒绝。

  周先生及其家人除了在小梅刚出生时见过她,此后便一直没有见到真人:“一直都是看监控录像,或者手机拍的照片,不让见人。”同时,周先生说之所以一直没有见到女儿,是因为医院告诉他要想见到人,就要接走孩子。但太平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的医生曾江美说由于小梅住在新生儿监护室,不允许随便探视。

  “我也想把女儿接出来,但接出来之后谁帮我照顾啊。”周先生说除了认为医院应该负责之外,自己也是没有能力照顾女儿:“本来说让我嫂子照料,但她又出了很严重的车祸。家里又没有其他人能够照顾。”

  周先生的大女儿已经6岁,本来去年已经将她从老家化州接到了虎门,准备上学,但周先生妻子的去世,让整个计划泡了汤。周先生只能将女儿送回老家,由70多岁的母亲照看。“在家里没人接送,也没法上学,只能耽误着。”周先生说妻子的事让他焦头烂额,无法顾及女儿和母亲。而其母亲至今还不知道周妻去世,大女儿也只是一个人躲起来偷偷地哭。

  一个人生活还要顾及工作的周先生说他现在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更别提照顾几个月大的小女儿了。

  三、医院无奈将孩子送福利院

  “孩子长期滞留医院,会增加感染的机会。”太平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陈昌卫说。此外,小梅的主管医生曾江美说7个月大的小梅已经能站起来,借助学步车之后的活动范围已经很大:“科室里的很多东西,小梅都会去拿,很好奇。也很不安全。”

  曾江美说,这7个月的时间,都是由科室里的护士以及医生照顾小梅,玩具衣服等都是同事为小梅买的。“春节的时候,她还收了很多利是封。”曾江美说科室里的人都很喜欢小梅,在照料她时也很用心,也很舍不得她被送去福利院。在小梅被送去福利院之后,她们还曾打过电话,想去探视小梅,但被福利院拒绝了。

  虽然小梅在医院被养得还不错,但已经不能继续住下去了。医院在联系了警方以及民政部门之后,决定将小梅送往福利院。

  “很不希望孩子被送去福利院,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毕竟还是呆在家人身边好一些。”曾江美说她在3月14日及3月15日上午分别打电话给周先生,将小梅要被送往福利院的事情告诉他,并且询问他要不要来把小梅接回家。但周先生直到3月15日下午也没有到医院接小梅。目前,周先生都不清楚小梅是否已经被送到了福利院,也不清楚是哪一家福利院。

  “虽然跟医院有纠纷没有解决,但不能因此连累孩子吧,起码要尽到责任。”陈昌卫说。

  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规定:

  1、凡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护理部、医务科报告,护理部、医务科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并予以解决。

  2、对造成医疗纠纷的,医务科负责人向主管业务院领导报告,责任人根据其纠纷的大小、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医疗纠纷后,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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