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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患者获得公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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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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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法记者晨迪)昨日,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仍然聚焦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对于赔偿标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标准存在明显缺陷。

  关于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可操作性差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荣耀认为,根据审判经验,《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缺陷,审理难以真正做到公正分配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可操作性差。如果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四级责任明晰为:完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50%-90%,次要责任为25%-45%,轻微责任为10%-20%。依此计算赔偿数额更易操作,责任划分更为准确公正。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过低

  对于计算赔偿标准,老百姓一直认为偏低,计算年限也过短。而且《条例》只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这种过低的标准,往往会造成年轻患者生活、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诸多困难。

  ■尽量考虑赔偿权利人诉求

  刘荣耀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应坚持几个原则:一是人权保护和医学发展平衡原则;二是合法合理原则,根据医方过错大小、责任比例,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考虑赔偿权利人的诉求;三是效力优先原则,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要参照民法,而不只是对照《条例》。

  ■地域标准有碍平衡

  除了以上的缺陷外,患者对赔偿额差异较大也颇多微词。《条例》对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大多实行地域标准。由于地域差别和城乡差别,发生在不同地区的医疗事故,患者获赔的金额不等,甚至差别很大;同样的医疗事故,农民和城里人获赔的金额又不同。既影响案件判决的平衡性,又会对当事人产生误导,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

  关于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赔偿不应适用《条例》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教授昨日应邀到会作点评。高晋康表示,医疗纠纷的赔偿不应适用《条例》,首先由于《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该规定这些民事赔偿问题。其次,《条例》规定赔偿不属于民事赔偿,因为民事赔偿是完全赔偿,《条例》规定赔偿是限额赔偿,赔偿标准很多是不合理的,明显不公平。

  ■别让《条例》成为医院挡箭牌

  高晋康表示,现在公办的中小医院由于趋利等原因,导致医疗行为不规范,不公正。《条例》实际上成为了医院“乱来”的挡箭牌或减少了“乱来”的成本,在客观上助长了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所以,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不应该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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