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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刑期过半可假释,为何实际假释实施还要限制余刑?刑九前后职务犯量刑差别巨大,刑九前罪犯量刑过重又赶上暂停减刑然后减刑缩短,如今假释再卡余刑,还有公平可言吗?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哪?为何实际假释实施还要限制余刑?还有公平可言吗?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哪?

调解 2019-05-20 09: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 可以申请减刑的罪犯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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