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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人身伤害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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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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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30日电(邢彦春)首例精神病人刘国洋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人身伤害案,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18.37元。

  据介绍,刘国洋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于2005年4月28日入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即内蒙古第三医院,同年5月2日下午4时许,刘国洋在父亲刘崇礼陪护下要求到住院病房楼外草坪中散步,向值班医生李浩军请假未准,刘国洋与李浩军发生争执,李浩军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与护士们一起将刘国洋拖回病房将其固定在床上。不久,刘国洋右臂部、右侧臀部,双下肢出现皮下淤血、青紫、肿胀情况,并在内蒙古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后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国洋身体下部损伤与外伤有因果关系。

  随后,刘国洋以医生李浩军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身体受伤,精神病严重恶化为由,将内蒙古第三医院和李浩军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39.75元,驳回刘国洋要求被告李浩军承担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刘国洋、内蒙古第三医院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分别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国洋身体所受损伤与自身的体质有关,也与内蒙古第三医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内蒙古第三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的赔偿责任。李浩军在履行职务时与上诉人刘国洋发生争执,所以应由内蒙古第三医院承担责任,内蒙古第三医院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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