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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因工伤状告医院 终审胜诉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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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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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打工女幺翠花状告内蒙古医院,依法讨要因工受伤所造成损失的各项费用一案,近日经过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了最终结论:维持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内蒙古医院赔付幺翠花医疗费等共计53391元,近日幺翠花已拿到了全部赔款。

幺翠花于2004年2月10日在内蒙古医院药库装车时,被身后倾倒的液体箱砸伤,在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头外伤,颈椎病”。出院后,她一边就诊治疗,一边先后向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随后,幺翠花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内蒙古医院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只支持幺翠花一小部分的申请要求。


幺翠花不服该仲裁,于是一纸诉状将内蒙古医院告至赛罕区法院。后经赛罕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内蒙古医院赔付原告幺翠花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等共计53391元。


宣判后,被告内蒙古医院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就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正确;幺翠花的疾病与其在内蒙古医院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根据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评定,幺翠花的伤残等级无级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幺翠花在工作期间被砸伤,且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工伤,就案件的上述基本事实内蒙古医院及幺翠花均予以认可。因此,内蒙古医院提出的本案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幺翠花受伤后即在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头外伤,颈椎病”之后,幺翠花在多家医疗机构也以其颈椎不适为主要治疗目的,内蒙古医院上诉所称幺翠花被诊断出的疾病与其在内蒙古医院工作时所受之伤没有因果关系,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其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由于内蒙古医院提出对幺翠花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幺翠花做出的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是依据幺翠花当时的伤残程度而作出,故一审法院的依据并无不妥。内蒙古医院提出的幺翠花伤残等级为无级别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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