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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后突发心律失常患者状告医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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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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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法 华西都市报记者 张实秋)患者赵女士服下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后,突发心律失常。一气之下,赵女士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布该药完整的处方药味。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称购买该药品,按照说明书服用第3次后突发心律失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赵女士所提交的购药发票、医院急诊病历,只能证明其在当天购买药品以及当晚到医院就诊的事实,不能证明其服用药品的事实,以及出现心律失常在医院就诊是因服用该药品所致。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行文明确规定该药品的配方、工艺诀窍为国家绝密级项目保密,对外不提供配方、工艺,而赵女士认为医药公司在药品《药品说明书》中没有公布完整处方药味,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这并非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对于赵女士主张的该药品的《药品说明书》隐瞒处方所含毒性药材,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侵犯了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知情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药品的处方属于国家绝密,从医药公司所提交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看,该药品的《药品说明书》是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赵女士提起的是侵犯其健康权之诉,同时提出“医药公司在该药品的《药品说明书》中载明药品不良反应及安全性提示,包括药品禁忌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其该项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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