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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医疗机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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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那么设立医疗机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设立医疗机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二、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定义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到的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然,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法律快车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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