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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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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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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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