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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出售延误患者病情 药店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27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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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药店以非药品充当药品出售,患者王女士服用后不仅未见效果,反而病情延误。王女士要求药店退款,药店百般推脱。

家住通许县的王女士因患咽炎,2008年7月7日,在通许县城一家药店营业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瓶标注为“用于急慢性扁桃体炎、咽炎”的冬凌草片。服用几天后未见有效果,细看却发现该药品的包装瓶上标注的批准文号为豫卫食字,王女士便找到该药店要求退款。而药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无奈,王女士于近日向通许县12315指挥中心申诉请求帮助解决。

通许县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该药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延误了患者病情,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依据有关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批评教育,该药店同意赔偿王女士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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