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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医药器材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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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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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医药器材损害赔偿

医方无过失的缺陷性医药器材致人损害,是指医方使用的医药器材存有质量缺陷,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但医方的使用行为本身并无过失,它包括两类损害:1?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所致的损害。缺陷系指医疗器械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该标准。医疗机构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是否注册、有无合格证、过期或失效与否及被淘汰与否的注意。但形式审查不能完全排除有缺陷的医疗器械,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依产品质量法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2?药品质量缺陷所致的损害。依据相关法规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且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等。但“不得使用”以其知道或应知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产品质量法,受害人向其主张赔偿的,仍须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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