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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刺”未除净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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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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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一天傍晚,刘某因天黑不慎右脚赤脚踩在一个半大的仙人球上,多个球刺扎入脚掌中,随后到当地县医院治疗。经医生清除球刺后,进行了皮肤清创缝合术。出院后,刘某仍感到疼痛,来到医院咨询,医生告诉刘某,恢复需要过程,并告诉他注意卧床休息或静养,等彻底康复后方可恢复正常劳动。几个月后,刘某疼痛感越发明显,在一家大医院查出了症状所在:缝合的伤口内尚有半根球刺未被取出,而且周边已经形成硬结,再次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63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找到原治疗医院要求承担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强调当时治疗是彻底的,甚至还说刘某体内刺未全部清除也是在所难免,属正常现象,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刘某该如何维权?

  释疑:如果事实确如刘某所言,该治疗医院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某到该医院就诊,双方形成事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责任根据当时的医疗水平全力为刘某治病。本案,医方在为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明显过错。一是为刘某治疗病患不彻底;二是刘某出院后,到该医院询问,对刘某的后患与痛苦,依然未能引起医方的“注意义务”,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刘某并未有任何过错,应由医方承担全部损害后果责任。

  至于医方所言“体内刺未全部清除干净在所难免,属正常现象”之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刘某若与治疗医院协商不成,可请求医疗调解组织协调解决或直接起诉维权。

  又因刘某的损害是医方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则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某起诉时,即可选择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也可选择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纠纷之诉,它们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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