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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济,还没真正打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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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建成了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包括近300个地市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据1月13日《中国中医药报》)。

  随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近两年病例报告数基本稳定在60万份左右,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推荐的“一个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百万人口报告率应达到每年200份至300份”的标准。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渠道,还没真正打通。

  按法理讲,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有权利向医院、药厂和药店提出经济赔偿。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都没有规定涉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导致患者往往索赔无门。

  基于此,国家在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时,也应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提上议事日程,构建一套完整的赔偿体系,以妥善处理药品公共安全事件。笔者觉得,依据我国国情,架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通道,比架构监测体系更为迫切。唯有筹措到数量可观的基金,赔偿患者才有保障。对全国而言,每年数百万的药品不良患者,仅靠医院、药厂和药店,不可能赔偿得起。倘若药品有害救济基金构建成功,这个难题就可能迎刃而解。

  具体到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筹建,建议国家组织有关权威专家,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充分规划基金来源范围、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通过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或者制定《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法》,来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模式,以及医院、药店和药品生产厂家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和罚责,从而保障每名受害患者都能得到救济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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