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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比架构监测体系更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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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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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今天(13日)召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方面,目前已建成了的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包括了近300个地市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中央广播电台》1月13日)  

尽管随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成功建立,近两年病例报告数基本稳定在60万份左右,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推荐的“一个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百万人口报告率应达到每年200~300份”的标准,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药品不应反应的救济渠道,还没的打通。

  按法理讲,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有权利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提出经济赔偿,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导致患者往往索赔无门,如此以来,受害者会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基于此,国家在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同时,也应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提上议事日程,构建一套完整赔偿体系,以妥善处理药品公共安全事件。笔者觉得,依据我国国情,架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通道,比架构监测体系更为迫切。原因是,一方面,惟有筹措到数量可观的基金,赔偿患者才有了经济保障。对于全国而言,每年数百万的药品不良患者,以及20余万人的致命事件,仅靠医院、药厂和药店,不可能有赔偿得起。倘若药品有害救济基金构建成功后,这个问题就极有可能有迎刃而解。

  与此同时,架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也符合国际惯例。事实上,德国、日本和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国家,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药害救济法。譬如,德国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该国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赔偿基金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具体到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筹建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权威专家,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基金来源范围、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大致框架。其次,多渠道筹集药品有害救济基金。一是,药品生产商或者说进口商的药品准备金,也被人们称为药品风险基金;二是,政府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列支出一定的公共资金充实到基金到中去。三是利用社会捐助,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最后,建立保险机制。我国也应像推行车强险那样,强制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全部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这不仅能使企业树立起责任意识,也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当然,架构药品赔偿机制,也须臾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按照我国现有的国情,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或者制定《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法》,来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模式,以及医院、药店和药品生产厂家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和罚责,从而保障每名受害患都能得到救济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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