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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真的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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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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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记者接到市民艾女士报料,称其因左膝关节炎到医院看病,服药过敏后,医院不予退换已开封药品。律师表示,医院应退换药品,并承担病人的过敏治疗费。(4月16日《珠江晚报》)

  按理说,医药作为特殊商品,特别是瓶装药品在售处开封后,是不能退货的。可是在医生开药时在没有询问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出药方,使艾女士出现过敏反应。按照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应该按照律师所说的,医院应担责,对药品进行退换,并需承担病人的过敏治疗费。

  可是医生说,“对方称对此药无过敏史”,并且据医院规定,药品拆封后不能退换。看来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艾女士是否向医生告知自己的过敏史,患者与医生的说法截然相反,到底谁说的是真的?需要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艾女士要想获得赔偿只能诉诸法律,否则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可是艾女士会较真吗?根据笔者的经验,艾女士有可能不会较真。

  可是艾女士不能受到伤害,不能牙掉了向肚里咽。我以为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有必要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方面在于,当下在医疗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医院应该证明患者没有告诉医生对“此药无过敏史”的责任,如果不能举报,也即患者向医生告知了自己的过敏史;另一方面,患者处于弱势,患者是否告知应在病历上有所体现,如果病历没有记录正说明医院管理不到位,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出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李建波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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