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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女子隆胸失败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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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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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02年,40多岁的张女士闻讯来到兰州市某医院做丰胸手术,通过咨询后,张女士得知该医院手术无须开刀,只需注射填充材料,仅花50分钟就能达到明显丰胸的效果。张女士交纳了6000元手术费后,该医院医师高某便为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女士发现其胸部明显增大了,觉得很满意。不料数月后,张女士的胸部开始逐渐变得不对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为明显,且常常隐隐作疼。随后,张女士找到高某,双方协商后,高某承诺为张女士进行第二次手术。2004年3月6日,张女士仍由医师高某作了第二次手术,但手术未能成功,引起化脓感染。张女士再次与该医院协商后,医院为张女士作了切开引流手术,将部分胶体从张女士胸部抽出,术后,张女士在该医院治疗十余天后出院,但病情时好时坏。而当张女士再次前往医院时却发现,该医院所设的医学美容科突然消失,且昔日为其手术的主刀医师高某也不见踪影,对此该医院称,医院与医师高某仅为合同关系,并拒绝给张女士进行相关治疗。之后,张女士陆续前往兰州市其他医院及山东济南韩氏医院治疗胸部手术后所引发的疾患,共花去医疗费4.2万余元。2006年7月,张女士将昔日为其做注射隆胸手术的兰州市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隆胸手术费6000元,医疗费4.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4 .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损失。

  案件分析: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医院称,张女士所诉事实存在,但所提出的相关费用过高,无法无据,故要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鉴于这种情况,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胸部受损情况进行鉴定,2006年10月11日,法院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张女士胸部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张女士胸部因注射隆胸而发病,现胸部变形、塌陷,且伴有疼痛,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之后,法院根据被告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实被告医院的诊疗范围无医学美容项目。且该医院未能提供主刀医师高某持有的医学美容师行医执照。而张女士起诉要求的各项赔偿事宜,均有单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告医院所做的注射隆胸手术,属医学美容范畴,其在不具资格的情况下设立医学美容科,且又为张女士实施了隆胸手术属超范围诊断。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5万元。(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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