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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奥美定”后七年索赔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1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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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位整形者重塑美丽而花钱“动刀”,忍受疼痛不说,因注射物“奥美定”有问题,不得不再次做手术取出“奥美定” 生产被叫停之后,受害者把家美容整形机构告上了法庭,一七年的美丽“黑洞”渐渐显现……

  祸起隆胸

  陆千羽,我市某公司的白领,长得纤细单薄。2001年秋天,年近30的她在一次购衣的时候发现,同样的衣服,穿在朋友身上很漂亮,穿在自己身上却没有凹凸的线条,心里未免遗憾。

  在当年欲说还羞的美容整形机构的广告诱惑下,陆千羽动了“隆胸”的念头。2001年“十一”长假,陆千羽看到一则广告“不开刀、不手术、人工脂肪、天然安全、手感逼真、随时可取、进口原料,价格优惠”,她动了心。陆千羽找到这家美容整形机构,工作人员向她介绍:“我们这里采取注射式隆胸,原料是一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简称英捷尔法勒凝胶,又叫‘奥美定’。”这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奥美定”是批准引进的进口材料,很安全。在这样的“包票”下,陆千羽爽快地付了手术费。手术后,经过难熬的恢复期,陆千羽的身形有了明显的改变,她找到了久违的自信。

  术后梦魇

  可不久之后,陆千羽术担心的“后遗症”到来了。一天下午,胸部突然一阵疼痛,她害怕起来。一个月后,手术部位肿胀、疼痛、肿块等症状相继出现,她恐惧地赶到为她实施手术的机构,谁知工作人员草草检查后说:“这是正常的,你自己多按摩按摩就行。”

  此后,陆千羽虽按工作人员所说的方式坚持按摩,可是并没什么效果,症状愈发严重。

  再次手术

  2006年,病情一直反复的陆千羽看到一则无异于晴天霹雳的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的通告》,称其“不能保证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要求“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

  陆千羽立刻进行体检,被告知“奥美定”已在体内产生不良反应,必须马上取出。两日后,她接受双乳注射物取出术。取出后,陆千羽感觉像被掏空了一样,她开始怀疑自己的身体能否恢复到原来的健康。

  陆千羽只是十万受害者中的一员。据估算,从1997年“奥美定”批准生产到叫停,全国约有30万人植入。植入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之后的主要不良反应有:炎症、感染、硬结、团块、质硬、变形、移位、残留等。

  法庭维权

  经过内心的强烈挣扎,隆胸手术失败的陆千羽决定讨回公道。今年2月,她把实施手术的那家美容整形机构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在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下接受隆胸术,该填充物系国家后来禁止使用的材料,被迫取出但仍十分痛苦,并有可能在将来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被告的美容整形机构辩称:机构和手术医生均具有医学美容资质,采用凝胶注射法隆胸不违反当时的医学美容法规,原告目前的痛苦可以通过保险索赔,他们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容机构明知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隆乳存在较高的并发症,但仍向消费者宣称该手术“安全性毋庸置疑”,违反了作为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缺憾。鉴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陆千羽经济损失1.5万元。

  美容机构不服,上诉到市中院。近日,经过市中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美容整形机构一次性支付给陆千羽1.6万余元,并在协议中注明如果陆千羽的病情有新的变化,为其保留诉权。至此,一桩长达七年、由爱美引发的纠纷得以尘埃落定。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因美容整形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和整形美容机构之间的关系属于医学美容,其兼有医疗服务合同和消费合同双重性质,原告的身份是患者也是消费者,因此医院实施医学美容时,不仅要履行作为医方的义务,做到医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也要履行作为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义务。本案中被告明知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隆乳存在较高的并发症,但仍向消费者宣称该手术“安全性毋庸置疑”,违反了作为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目前,美容整形市场尚不成熟,鱼龙混杂;监督管理机制不成熟,缺少规范;消费者心理不成熟,容易上当。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整形医院前,应选择规范的美容机构和有资质的美容医生。

  采访札记

  对美容“返修”的思考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式各样的美容整形开始热浪滚滚。10年之后,美容整形迎来另一个高峰———“返修”。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数据:10年间美容整形毁掉了20万张脸。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陈焕然博士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现在每天每做一台整容手术,后面就跟着帮别人做一台修复手术。近年来所进行的手术中,有近一半的手术是整形修复。

  据媒体报道,起点低与市场混乱是造成“返修”人数不断增加的两原因。与国外美容机构一般从医疗机构转化而来的情形不同,国内美容业从理发业、美容院起步,水平难免良莠不齐,一些未注册美容机构擅自开展整容业务,无整容医师资质的人“大胆”操刀,毁掉了不少渴望美丽的人们的梦想。

  对整容失败者而言,“返修”是身心的双重伤害。市中院法官介绍,医学美容案件大多够不上医疗事故,消费者只能以一般的服务纠纷或以产品质量提出诉求。徐州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说,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可以向整形机构索赔精神损失费,而依照“消法”来判赔,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说法的。而且即使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身体、容颜已毁,还有一次次整形所遭受的痛苦和精神折磨,岂是获赔的金钱能弥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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