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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H-3培训人员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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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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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H-3培训人员签证

H-3签证是签发给外国人赴美接受美国公司或机构培训的一种工作签证。其培训的目的在于,使受培训者在接受该种培训后能促进其在本国的业务或工作方面的发展。而且,由于该种培训后能促进其在本国的业务或工作方面的发展。而且,由于该种培训在受培训者的居住国无法接受或很难接受,从而使其在美接受培训成为一种必要。H-3签证从划分来讲,属于工作签证,但工作的目的不是为雇主带来直接的利润,而是为了使接受培训者通过工作而获得知识、技术或技能。因此,H-3签证不能从事生产性工作,或者只能偶尔从事。从这点上讲,H-3签证属于"半工半读"的性质。

通常来讲,申请培训人员工作签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美国公司在国外的分公司所招聘的当地雇员,需要在美国公司接受培训后返回该分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况是美国公司希望同外国公司建立某种有益的贸易关系而培训对方公司人员,使这些接受培训的人员同该美国公司也保持良好的关系。但提供培训计划的公司一般都需要说明,自己通过这种工作性质的培训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利益或好处。


二、申请H-3签证的条件

移民局和使领馆在审批H-3签证时,一般均按培训性质来核定。凡要以H-3身份赴美,一般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接受特定的培训计划

申请人赴美必须是参加由美国公司或政府机构所举办的某个培训活动,而且该活动与申请人的职业有关。培训活动不一定是在课堂环境中举行的,但必须有明确的教学方案、书籍或其他学习材料。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受培训者掌握和其居住国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某种知识、技能和技术。

(二)申请人在其居住国难以参加该培训计划

申请人之所以要赴美参加该培训活动,是因为在其居住国不可能或者很难参加该种培训。当然,该培训计划不一定指在申请人的居住国不能举行或是根本不存在,只是指申请人个人没有机会或者难以参加。

(三)申请人在美国不能从事生产性工作

生产性工作并不单纯指工厂生产,一般泛指可以直接带来利润的工作,比如产品推销、汽车运输、广告设计等。如果从事生产性工作也是偶然的。其工作的性质是见习性的,比如参加商展或广告宣传,参加业务管理,文书处理,协助业务谈判等等,而且这些工作都必须同培训计划有关。从规定上讲,从事生产性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总培训时间的一半。

(四)申请人须有相应的工作或教育背景

受培训者的工作或教育背景同该项培训计划必须有一致性。比如说,来美国接受计算机程序分析培训者,其在自己居住国的工作是与计算机有关的或者有计算机方面的学习证书或毕业文凭。

(五)返国意图

H-3作为培训人员的临时签证,从法定上要求接受培训者在其签证到期时或培训活动结束时,需返其居住国。返国意愿虽然是一种很难证明的内心活动,但在审核申请时,除了应有相关的个人材料来证明外,在客观上也某有种明确的范围。比如,来美国接受航空飞行培训者,其返回后必须从事同样的飞行工作,但事实上受培训的母国根本没有航空业,其返国的意图因此很难成立。


三、H-3签证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H-3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雇主提出完整的培训计划之后方可进行。申请首先由美国公司或雇方向移民局提出,在获得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才可以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同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和H-2B临时工作签证相比,H-3签证最大的方便之处好是无需劳工部批准,同时签证没有配额限制。雇主在拟定出培训计划后即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H-3签证在美国的居留时间没有绝对的规定,但一般是参加某一培训计划的时间不超过18个月,居留时间不超过两年。延期每次最长一年。不过,移民局在核准居留期限总是按照培训计划的日程来决定。申请人在获准赴美后,其家人(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随行。[page]

申请H-3签证一般有两种情况。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其申请只能由其美国雇主向移民局提出,在雇主的陈情申请获准后,申请人持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和个人材料向其居住地的使领馆申请签证,在获得签证后进入美国。但如果申请人在其雇主提交陈情申请以前,已持其他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也可在美国境内直接申请转换身份,在转换身份获准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申请签证。不过,申请人要在境内直接申请转换身份,必须是合法进入美国,在美国没有非法工作记录,其I-94入境卡没有过期,而且所持的签证是可转换身份的(C类、D类、K类、某些J类以及S类签证均不可在美转换身份)。如果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获准后,申请人可以开始其工作培训,或者,如果有需要,也可安排赴边境国申请签证。当然,以哪种方式来申请为最合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


四、H-3签证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H-3签证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根据申请人在什么地方而有所不同。

(一)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需由其雇主先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Petition),经移民局核准后,再由申请人向其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雇主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H附表(H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申请人照片。应贴于I-129表合适的位置,仅供境外签证申请。但移民局也接受没有照片,这决定于审核的移民官。

(3)培训计划书。该计划书应详细阐明培训的种类、性质、培训时限、目的以及方式。培训方式还应列出课堂指导、工作培训及生产性工作或协助性工作的分配安排以及学科的范围、所用教材、教学深度等等。

(4)说明接受培训者在其居住国不可能或者很难获得该项培训。这些材料指来自申请人居住国的有关培训领域的行业专家、工商领导、政府官员或大学行政人员的信函。这些信函旨在证明由美国雇主提供的培训计划在该国无法提供或非常困难。当然,没有这些权威的信函,用其他证明来代替也许可以,但在移民局审核时则会带来困难,除非代替的证明也具有某种权威。

(5)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文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居住地雇主的信函。信函应说明申请人现在工作的性质、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间等.如果培训计划属专业性水平,如工程师、律师、医生等,申请人则应提交文凭、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6)证明培训计划有助于申请人在事业或工作上的发展。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国现雇主的信函,说明为什么该培训计划有助于申请人在其事业或工作上的发展。如果申请人目前的工作性质同培训计划没有关系,则应提交在培训结束后其居住国其他雇主提供的证明,或者由申请人居住国有关行业权威或劳工部门官员提供的该类工作客观存在的证明。

(7)申请费。

(二)申请人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请获准后,移民局会向雇主发出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也会寄往申请人签证的使领馆。申请人在签证前应向领馆查询,如材料副本已寄达该领馆,即可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O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2)I-797批准通知(Notice of Action)原件。

(3)护照。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照片。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5)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如果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7)说明申请人在签证到期或工作结束时有返国意愿的证明。一般来讲,申请人的返国意愿是很难证明的,但在H-3签证审核中,返国意愿又是十分重要的审核因素,因此申请人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自己在其居住国所有的联系证明。这些证明包括:财产证明、不动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现有工作证明,以及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材料,即申请人在培训结束后将返国发展的计划书。[page]

(三)申请人在境内向移民局申请

申请人如果已进入美国,只要符合转换身份的条件,无论雇主的陈情申请是否提出或已批准,均可以在境内直接申请转换身份。其转换身份申请可同雇主的申请同时提出。所需要的材料同雇主单独向移民局申请的材料除无需照片外,其他材料完全一样,此外尚需补充以下材料:

(1)I-539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如有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Supplenent-1)。

(2)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3)如雇主申请已获移民局批准,则需提交I-797批准通知。如果雇主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准,则需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

(4)如有随行眷属,则需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5)如再婚,则需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6)申请人在培训结束或签证到期时将返回其居住国的证明,如在其居住国的财产证明、不动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返国后的工作机会以及工作计划书等等。

(7)申请费。

以上材料加上雇主申请材料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地址参见附录2)。材料应以"保证邮件"(Certified Mail)邮寄并保存好回执。如果要求补交材料,移民局会以I-72表通知雇主。如果申请获移民局批准,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ction)正本将寄给雇主,副本寄给申请人。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在境内即可开始以H-3身份合法工作。如果申请人有出入美国的旅行需要,也可安排赴美国边境国申请签证。


五、申请被拒绝怎么办

(一)雇主向移民局申请被拒绝

雇主的申请被拒绝,会收到移民局的拒绝通知及拒绝的详细原因,并被告知提出申诉的途径。在多数情况下,H-3申请的被拒绝,是在于培训计划的不完整,或者是雇主不能充分地证明申请人的居住国没有或很难提供该类培训,或是申请人赴美接受培训是否具有必要。在H-3申请被拒绝后,如果雇主根据被拒绝的理由可以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则以放弃申诉、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为较好。因为H-3属短期培训类别,申请即使成功,也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培训计划的日程已过,这样雇主还需提交新的培训计划书。更何况申诉成功的比例很小。有关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或提出申诉的程序及要求,可能见第九章第八节有关部分。

(二)向使领馆申请签证被拒绝

申请人在获得H-3批准通知后,如果人在境外,可以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人在美国境内,可以赴边境国(加拿大或墨西哥)申请签证。但无论在哪里申请,签证如果受到拒绝,均不可以申诉。在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被拒绝的情况中,多数原因可能在于领事对申请人赴美参加培训的必要性表示怀疑,或者不相信申请人在培训计划完成后或签证到期时会按时返回其居住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唯一的选择就是根据拒签的原因而准备新的材料或证明,再重新向使领馆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边境国领馆申请签证被拒绝,多数原因在于签证事由不充分,属于申请人没有考虑到H-3签证的短期培训性质。或者,当申请人的身份即将到期,签证也可能被拒绝。不过,申请人如在边境国签证申请被拒,只要其I-94入境卡未过期,在30天内尚可返回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宜先返回美国,以后根据情况再作决定。


六、H-3签证的延期程序及要求

同其他类别的签证相比,H-3签证的延期也许会复杂一些。通常来讲,其他类别的签证在获得首次批准后,只在雇主的业务性质以及和申请人的雇用关系保持不变,其签证延期都会比较容易被接受。但H-3签证按性质是接受短期培训计划,而且计划是预先拟订好的,通常很少事后才发现需要延长计划。因此,对H-3签证的延期,雇主应对延期的理由作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在培训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而使延期成为一种必要。[page]

一般说,以一年为限的培训计划比较容易获准,如果出现延期的必要,可申请延长一年。虽然H-3签证的在美居留时间没有绝对规定,但通常获准的期限都不超过两年,除非雇主的培训计划有充分的理由持续两年以上。因为时间过长容易被认为是在进行正规的学习或者从事生产性工作而被拒绝延期。

H-3延期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表及H附表。

(2)I-539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如有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

(3)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如随行眷属曾获得过通知,每人均需提交。

(5)雇主信函,说明需要延期的理由。

(6)申请人自培训工作开始以来的工资税单及W-2表。

(7)申请费。

同初次申请一样,延期申请需向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提出。


七、H-3签证的加签

如果申请人曾向美国境外使领馆(包括边境国使领馆)申请并获得过H-3签证,其向移民局申请延期获准后,如有签证的需要,则可在境内直接向国务院签证处申请签证的加签。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签证的加签是指对原有签证使之再生效(Revalidation)。如果未向使领馆申请并获得过该类签证,则不可以在境内加签。H-3签证的加签同H-1B程序及要求完全一样,但应重点说明和培训有关的加签理由,比如参加培训计划的展览。


八、持H-3身份能否申请绿卡

同其他类别的非移民签证相比,就申请绿卡而言,H-3可能是相当不利的一种身份。申请人也许有符合自己条件的绿卡申请类别,如家庭团聚或投资移民,但如果以职业移民而论,其所获得的有利条件不多。首先,同所有非移民签证一样,其签证签发的删除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最终将返回其居住国。其次,申请人在美国接受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其在自己居住国的工作或事业上的发展,而不是在美国发展,因而以职业移民来申请绿卡没有自然进程上的联系。比如以F-1学生签证为例。F-1学生在美国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某一学业或取得学位或文凭,而当其取得学位或文凭后,只要有美国雇主的雇用并且得到批准,则可以自然地以职业移民申请永久居留。但H-3身份却不具备这种自然的联系,如果提出绿卡申请,其H-3身份便被自动吊销。

因此,持H-3身份如要申请绿卡,或许以另一种形态来申请更好,但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具备其他方面的有利条件方可考虑。比如讲,申请人属杰出人才或专业教授,或者是优秀运动员或艺术家,或者是某学科的专业人员,同时获得了其他有关雇主的支持,其永久居住的申请才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当然,申请人如果真具备了某一条件,也不妨撇开H-3签证,直接按规定申请永久居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最大的损失也许不过失去H-3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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