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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写下欠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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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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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因威逼李某而写下的一张5万元欠条无效。法官提示:一旦索债不能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07年10月初,李某、杨某协商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口头约定,由杨某出资,李某负责经营,扣除李某经营开支后,所得利润按李某四成、杨某六成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营期间风险按比例承担,随后,杨某分两次付给李某经营资金16.9万元。至2008年6月终止的经营期间,李某除付给杨某大部分本金和利润外,因商家尚有8万多元煤炭货款没有给李某结清,余款一直未与杨某进行结算。

  2009年10月25日,李某与客户在石门茶楼谈业务,杨某邀约具有前科的刘某来到该茶楼,把李某叫到另一卡座内要求算账。李某因记账日记本没有带来,要回去拿日记本后再算。杨某不予准许,威胁说“今天要么就给7万块钱,要么就打条子,不然我就叫我的几十个弟兄来”。随同的刘某也威胁道:“黄祥辉是我的师傅,投资十几万元钱有这么长的时间了,算息的话要几十万。”加之杨某在事前曾多次发短信威胁李某,扬言要杀李某,李某只好按杨某的意思给车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并按杨某和刘某的要求写上还款日期才作罢。事后,李某随即到石门县公安局宝峰派出所就上述情况报了案。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即李某给杨某出具的5万元欠条,是否受胁迫所致。在李某给杨某出具欠条前,杨某多次发具有威胁意思的短信给李某,对李某进行恐吓,扬言要杀死李某;2009年10月25日,杨某邀约具有前科的刘某某一同来到神龙茶楼,要求李某给钱,没有钱打欠条,不然杨某就叫外面几十个弟兄来揍死李某,李某出于对刘德喜和外面还有杨某的几十个弟兄的惧怕,迫于无奈给杨某出具的5万元欠条一份。事后,李某到石门县公安局宝峰派出所报案。正当的结账程序双方应当将资金的收付、成本支出、往来账款、应收未收账目罗列清楚,并留有结账依据。而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对抗,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杨某共同经营期间,尚有8万多元的煤炭货款未收回,双方应当对该应收款作出协商处理。因此,李某给杨某出具的5万元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杨某胁迫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确认2009年10月25日给杨某所出具的5万元欠条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杨某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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