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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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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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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应该是万分之五。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如在购买交强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今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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