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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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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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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中债字[2006]63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简称公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制定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前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符合公告第一条要求的,请发行人及时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若安排其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困难的,请提交相关说明。公告发布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请发行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二、请公司债券主承销机构联系并协调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的准备及提交工作。主承销机构已关闭或合并的,请第一副主承销机构协调办理。
  三、相关联系方式:
  中央结算公司 同业中心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PDF文件提交地址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同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提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以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格式见附件)。其中该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供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对上述材料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甄选。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央结算公司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与同业中心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布,第三个工作日安排该债券交易流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
  第四条 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告第三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
  第五条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同时提交以下信息披露材料:
  (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应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第六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条 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八条 公司债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相关交易结算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则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规则,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公告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
  附件:


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债券名称)已在你公司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的规定,现提交以下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材料清单:
  1 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2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3 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5 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发行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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