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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债务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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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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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债务连带偿还

  4月20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陶某、张某连带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40元。

  陶某和张某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家俱店,因需要资金周转,陶某和张某商量各自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张某便于1999年4月22日找到何某,以何某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3000元,当日张某出具给何某一张“贷款”条据,载明:“张某用以何某的名义贷款3000元,实际贷款人张某。”2002年5月21日,陶某、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贷的由男方偿还,女方贷的由女方偿还。”2008年9月24日,何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40元。何某起诉要求陶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应被告张某的要求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后何某将取得的贷款借与张某使用,张某承诺偿还贷款,视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故两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内容同何某和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通过原告何某取得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张某,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张某的个人债务,故两被告各自还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偿还信用社贷款后,也要求二被告按其偿还的本息数额予以给付,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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