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指定代理讨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16:12
人浏览

  指定代理讨债

  《民法通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以此产生的代理关系,属于指定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指定代理讨债”。由于指定代理实际上是法定代理,因此具有与“法定代理讨债”相同的特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