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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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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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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企业申请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破产申报,什么是债权申报呢?债权申报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权申报的定义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2、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 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3)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 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3、有关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则即债权申报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债权人集结一处,依照法律规定实现集体公平受偿的必经程序。因此,债权申报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各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维护公平清偿秩序的原则。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1.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 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16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5日内转告被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主债权人在得知此事后,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该保证人的破产程序。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以其未受清偿的数额申报债权。

  3. 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4. 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

  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三)审查确定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只有债权经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够继续作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异议权、接受破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因此,在我国破产法上,审查债权的唯一主体是债权人会议。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的体现。人民法院不负责审查债权。在债权申报程序中,人民法院的职责是:第一,登记债权,第二,审理和裁决债权审查中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30条的规定精神,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其他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有异议的债权,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的争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四)逾期未申报之后果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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