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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在破产前为了生产自救帮助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前经过法院起诉在法官庭审中,债权人与债负人及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债务人几年前依法裁决“破产重整”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并在重整程序中受偿200多万元,债权人采用不择手段查封当事人500万元。?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当事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员债权没有确认这个债权!当事人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债权为债权人申报数减去已经兑现的数!请求法院确认为职工债权。?在确认债权案件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清楚楚有生效文书!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一规定无权申报债权,驳回当事人诉求。?请大师们帮助当事人如何解决方案!?谢谢大家?发布者:肖宏初2013?11?18?手机?15852200000!

特别提示: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计划书上签字同意重整计划,这说明该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中债权如何分配。他放弃了仅利,那么债权人已放弃并签字怎么可以再执行当事人!

发布者:xhcjj123?2013-11-17?状态:投票中?回复?(2)当事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当事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员债权没有确认这个债权!

债权债务 2019-05-15 1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
    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哪些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需注意要当以下条件成就时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六)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 您好,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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