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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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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是什么?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和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是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和方式又是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3、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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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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