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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假担保风波内幕调查:到底有无暗箱操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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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十一届发展论坛上,一冲闯会议者指责A银行搞“暗箱操作”,用“假担保”处理贷款存在“灰幕”之后,迅速在传媒引起轩然大波,并持续发酵,酿成了一起继“B银行事件”之后的又一起“金融黑幕”事件。


  A银行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C公司:不知情担保就是暗箱操作


  冲闯此次大会演讲现场的是原武汉C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X策。声称自己从未与A银行打过交道的艾X策说:“我和公司是被A银行操作成为债权‘担保人’的,如果不是偶然在法院查到这个民事裁定书,我至今还蒙在鼓里。”


  他向媒体记者介绍说,2010年7月2日,他在武汉中院查询一起民事案件时意外发现公司另外一起民事诉讼“裁定”。


  “裁定”显示,C公司2004年11月为武汉D(集团)公司提供担保,但在担保期间未履行担保义务,武汉中院遂于2006年11月裁定追加C公司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A银行本金527.105万元及利息。


  艾X策说,作为C公司第一大股东,他拥有公司70.4%的股权,是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却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事“毫不知情”。


  从2010年7月开始,他先后向武汉市检察院、公安局、湖北省银监局书面举报,控告A银行伙同D公司伪造C公司的印章、法人签字、身份证等,进行非法金融担保骗贷,但从未收到任何部门的正式书面函告。


  艾X策说,他曾主持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既然法院裁定公司为法定债务人,并据此冻结了公司位于黄陂木兰湖的250亩土地,那么,公司就应该执行法院判决,归还A银行527万元贷款本息。但他说,他多次前往A银行要求偿还这笔贷款,均遭婉拒。


  艾X策认为,D公司和A银行则将C公司“操作成担保人”,是想通过“如此这般腾挪”,把C公司变成双方“规避风险和展示财技的道具”,让D公司达到不全额归还5000多万元贷款的目的。


  A银行:新行理旧债卷入担保风波


  “C公司对这笔担保不可能不知情。”A银行监事长白俊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时说:“仅从他知道这宗土地归属自己公司就说明他知晓一切。”


  1997年成立的A银行,整合了湖北省几十家城市信用社,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80多家分支机构的跨区域商业银行。白俊伟介绍说,C公司并非A银行客户,是在A银行追诉原长江城市信用社发放给D公司贷款时,C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1995年至1996年间,原长江城市信用社向D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近5000万元,向D旗下的武汉市典当中心累计发放贷款527万余元。


  “应该说当时的贷款发放是有瑕疵的。当时没有抵押,也没有担保,最后逾期形成不良贷款。”白俊伟说,A银行成立后,承接了此项债权,并在2001年3月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D公司的3宗土地,其中包括现已过户给C公司的这宗土地。


  2004年10月,C公司向负责执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函》,为D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在武汉中院的主持下,银行、D公司和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同意D公司将武汉中院查封的这250亩土地以6万元/亩作价入股C公司,C公司则以该宗土地为D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并同意在土地过户其名下时由武汉中院查封。


  白俊伟说:“当时协议签订者的确不是艾X策,而是C公司的另一位董事桑继谋。如果艾X策不知道担保一事,那他肯定也不知道这宗被查封的土地已过户至C公司。”他说,因为没有担保,C公司就不可能拥有这宗被法院查封的土地。


  据介绍,2010年7月,艾X策向A银行提出对C公司名下土地为D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及被查封情况的异议,要求A银行解除担保,退还这宗土地。


  “艾X策的确曾提出过代为偿还527万元债务,但每次都是口头说说而已,根本没有实际行动。”A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伟明说,实际上,这宗土地因界址不清晰,对外拍卖尚存障碍,如果C公司真心还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


  “D公司申请将5000多万元债务以1000万元打包方式偿还,只是其单方意愿,A银行至今不予认可,根本没有实施。”李伟明说。


  相关部门:此债务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追加C公司为A银行债务被执行人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武汉中院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C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函》,法庭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介绍,在执行过程中,C公司2004年10月和11月先后两次向法庭提交了《担保函》,提出以250亩土地为武汉市典当中心、D公司欠A银行债务提供执行担保。


  艾X策认为,《担保函》没有他本人的签字,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担保法》和《股份公司章程》。


  但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龚顺荣律师说,C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于2004年,而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是2005年出台,2006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


  《担保函》虽没有艾X策个人的签字或签章,但加盖了C公司公章。A银行法律顾问胡燕早律师说,艾X策认为《担保函》的公章系伪造,他完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查明真伪。


  湖北省银监局城市专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万晓春介绍说,去年7月,在接到艾X策的相关举报后,银监局专门组织了调查,并给予了其书面回复。他们认为这一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艾X策应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C公司与D公司也并非人们想象的“毫无关联”,C公司曾是D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C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出资”购买其股权后,D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绍,双方股权之争历史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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