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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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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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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颁布日期:19990211  实施日期:199902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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