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债主”追到黄阿原记者会携员工讨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23:55
人浏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图:宿女士的员工到场索款(记者 贾磊 摄)
新华网消息: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中华卫视董事局主席黄阿原6日就“诈骗1500万元”一事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向媒体出示多份文件,称事件“完全是合同纠纷”。指控黄阿原诈骗的宿女士则携员工到场追索1500万元,场面一度失控。双方均提出对方违约,继续各执一词。
黄阿原称,他与宿女士是2009年6月26日经人介绍认识的,宿女士希望事业转型,有资金要投资传媒。他说,事件“完全是合同纠纷”。
原本表示将不会到场的宿女士,下午突然率领多位员工到场。员工手持的白纸上写有“黄阿原,退还1500万元”。宿女士又在现场向媒体散发手写的声明,声明表示:“黄阿原在媒体声明还1500万,我今天来取钱。”
因为宿女士多次欲与黄阿原见面被保安拒绝,有人拨打110报警。随后有多位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并将宿女士带入办公区询问情况。其间,宿女士情绪激动,与中华卫视人员发生口角。
“当初我认为他是名人才完全相信他。”宿女士向记者表示,她将对侵害其名誉的黄阿原寻求法律制裁。
对于事件的争论,宿女士此前对媒体表示,双方签署协议的日期是在2009年6月27日。黄阿原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并未向其展示完整的、有效力的法律文件。宿女士对本报说:“到目前为止他也没有向我出示股东都是谁出资了,股东会的决议同意转给我股份的法律文件等等都没有。”
在合同书中,第三条“股金支付分二次完成及违约责任”中,第一项标明:乙方(宿女士)需在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尾款1500万元。而宿女士在支付首批股金1500万元后,以黄阿原未提供财务的真实情况而拒绝继续支付。
同一条目第四项标明: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支付股金1500万元后,30日内前往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股权转让交割手续。宿女士称自己是在7月1日将首批股金电汇到指定帐户。她主张在了解香港公司全部的经济状况后,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再付尾款。
在黄阿原的表述中,在首款1500万到帐后,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宿女士从视线中“消失”。黄阿原说,合同支付期40天后,宿女士突然出现,不但用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而且要求中华卫视返还首付1500万资金,并要求中华卫视赔偿其500万元资金。而宿女士表示,自其8月1日正式提出退款要求后,“不给我钱也找不到人”。(记者 贾磊、实习记者 梁敉静)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