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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债权转让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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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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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9月28日电(记者陈刚 潘晔)从1936年到2009年,南京中央商场经历古都沦陷的屈辱、跨越共和国诞生成长的60年风雨岁月,见证了南京巨大的时代变迁。

 

当初提议兴办中央商场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一定想不到,如今新街口已经成为1600多户大小商家云集的“中华第一商圈”,而南京中央商场的繁华也不可同日而语,中央商场的总资产已从最初折合大米90万公斤发展到了2009年的34.3亿元。

为振兴民族工商业创业

1936年1月12日上午,往日寂寞的南京市商业中心新街口彩旗招展,南京有史以来第一家大商场--“中央商场”在乐队欢快的乐曲和人们兴奋的鼓掌声中,开门迎客。

商场由国民党中央委员张静江联合曾养甫等共32人发起,兴建的目的是抵制洋货,弘扬国货,发展民族工商业。虽然名为“中央”,商场却是民间集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官方投资,少数官员入股,也只是私人投资性质。

为了提高商场的名气,首任董事长曾养甫还特地请国民党元老、书法家于右任先生书写了中央商场第一块招牌。“我们小时候看到门头上的招牌书法,感觉笔风非常舒服。”全国劳模王传宪1971年进入中央商场工作,这一呆就是39年,在他少年时候,曾见过于右任写的这块老招牌。

当时的中央商场采用的是出租场地招商经营的模式,吸引了北平、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各大商号前来承租。景德镇瓷器、湖南湘绣、杭州张小泉刀剪,还有中国珠宝、亨得利钟表、皖南茶叶等各地名店陆续入驻,商场还建有各色餐馆、茶社、书店、花木店、理发店、银行、旅社和戏院。中央商场不但成为近代南京城内开业最早、规模最大的一家商场,也是当时亚洲及远东地区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商业企业之一。

“国人闻悉‘所有物品尽皆国货、定价划一’的消息,无不扬眉吐气、拍手叫好。市民们买日用品有‘不到中央心不甘,到了中央心才宽’之说,当时的中央商场客流量很大,生意非常兴隆”,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朱翔在谈到中央商场创办意义时表示,国人开大店、卖国货,不仅给当时的传统作坊式小商业划上了句号,而且为商贾抵制洋货开了先道。至此,爱国志士提倡推销国货的愿望成了现实。中央商场为振兴民族工商业之举受到社会称赞。

然而,中央商场开业才一年多,1937年12月,日军攻占南京,全市主要街道上的大小商店和仓库遭到日军洗劫。中央商场的史料记载:首先是门窗、柜台及所有设施均遭破坏,其次是值钱的、可用的商品物资全被抢劫一空,随后,日军纵火将商场上面两层烧毁,仅剩下楼下空壳。

昔日繁华,毁于一旦。不久,日军利用新街口四通八达的地势,把商场的残余屋架用作军用养马场。一时间残垣断壁,粪便横流,乌烟瘴气。

从“公私合营”到“人民商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商场改名为“人民商场”。

“那时候,南京只有中央和新百两家商场,还有几家卤菜店和一个南北货商店。中央商场的营业面积当时只有1万平方米,不及现在的六分之一。”王传宪回忆刚进中央商场时的情形说,“稍微好点的东西都是凭票供应。”

深化改革拓展“市场化”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1980年,商场成为首批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核心内容的改革试点企业,从此跨入改革的行列。

南京中央商场在1936年创办时的全称就是“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作为南京地区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人民商场”被列为南京市第一批股份制试点企业之一,重新挂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

“当时每个职工都有相应比例的股份,股数不一样,我当时因为是省劳模,按照商场副总规格配的,一块多到两块每股,买了2000多股,既是职工,也是股东,感觉是比较新鲜的事。”王传宪这样回忆1992年发生的中央商场的股份制改革。

此时,除原南京人民商场国有资产折价为发起人股外,商场还吸收了企业内部职工股,并经批准定向募集了一批法人股。从此,中央商场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了多元投资主体。

199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中商”)法人股在全国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正式上市交易,成为江苏省首家法人股上市公司,标志着南京市股份制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0年9月“南京中商”股票(60028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在二级市场上市前后,我都没有减持,后来还陆续买了一点,到现在一直没动过!”谈到这个,王传宪哈哈笑了起来。他说,随着南京人消费水平提高和商业环境改善,大家普遍看好企业改制后的多元发展势头。

今年5月,中央商场再次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热点--其第二大股东南京国资委将所持有的11.15%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江苏地华。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地华实际控制人祝义才(江苏民企雨润集团董事长)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原来的29.49%升到47.43%。联合证券表示,雨润集团此次收购17.94%股权耗资2.74亿元,对南京中商总投资达5.7亿,投资期长达5年。雨润入主之后将给公司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进而提升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page]

目前,“南京中商”已在全国发展7个连锁百货门店、3个仓储超市以及超过5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公司总经营面积达35万平方米,其中位于南京新街口商业圈中心的本部店经营面积6.3万平方米。

统计显示,自2000年以来,“南京中商”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均保持30%以上的增长,“南京中商”2009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总资产超过34.3亿元。

“见微知著,中央商场以编年体的方式伴随60年中国商业的开拓与进步,历经起伏、变迁,见证了建国60年来中国商业的成长。”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成志明表示,老字号的成长轨迹,为我们展开了无数中国商业发展的动人故事,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商业发展的生动缩影。(完)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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