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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股权转让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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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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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担保人清算主体借款人债权还款

  内容摘要:2006年10月31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辖分行、支行、办事处)将其依法享有的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与其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协议项下的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我司)。

  2006年10月31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辖分行、支行、办事处)将其依法享有的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与其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协议项下的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截至本公告日,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担保义务。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我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担保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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