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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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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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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4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王X忠因与被上诉人张X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X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X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王X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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