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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医疗费应当赔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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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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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山市A区人民医院诉被告刘X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福、被告刘X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A区人民医院诉称,被告是新军屯工商所退休干部,2004年5月15日因患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等到原告处治疗,前后住院两次,第一次时间是2004年5月[page]15日至8月6日,第二次是2004年8月27日至9月30日,两次合计欠医疗费76001069元。被告为我院打欠条后,我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出具了相关发票,但被告2005年1月9日报销后没有将所欠医疗费偿还还我院,经我院多次催要,仍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医药费76001.69元,从2004年12月30日起按日赔偿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X民辩称,原告只是在2005年10月份找过一次,而不是多次催要。我要求原告出具欠条的原件,在原件上写着“因有医疗纠纷,所以没有付款。”还有在原告给我手术后,我的病情越来越重,心电图也不正常,他们把支架位置也给我放错了,致使我出院后整天心绞痛,这是我欠医院钱没有给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04[page]年5月15日隐患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等病,被告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前后治疗两次,第一次治疗时间是2004年5月15日至8月6日,第二次是2004年8月27日至9月30日,两次合计被告共欠原告医药费76001.69元,由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具体内容为:“欠条 今欠A区人民医院住院费、药费合计人民币76001.69元;柒万陆仟零零壹元陆角玖分;住院人刘X民;2004年12月30日。”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后,原告为被告出具了相关票据,被告拿着相关票据报销了住院医药费。被告报销后至今未偿还欠原告的医药费。以上事实原、被告认可一致,并有被告所打欠条可证。被告陈述原告将欠条的下半部分撕掉了,在撕掉的下半部分被告写着“因有医疗纠纷,所以没有付款”,而且原告不仅没有治好被告的病,而是加重了被告的病情,并当庭表示在本案中不反诉,但保留起诉权。

  本院认为,被告因治疗冠心病等病在原告处住院两次,共欠原告医疗费[page]76001.69元,双方认可一致,并有被告所打欠条可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欠条金额给付原告的医药费。至于被告主张欠条下方有“因有医疗纠纷,所以没有付款”字样和接受治疗构成的医疗纠纷,因被告在本案中未反诉,本案对该问题不予涉及,被告可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损失,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和给付时间,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民给付原告唐山市A区人民医院医药费76001.69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0元,实际支出费2790元,合计5580元,由被告刘X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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