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老板接业务时撞死人合伙人须分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5 20:14
人浏览

  核心内容:合伙开公司,理应同甘共苦。但陈某撞死人后,合伙人林某却拒绝一起承担赔款。两个曾经的好兄弟反目成仇,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必须分担部分赔款。法律快车小编希望大家可以吸取教训,从中领悟经验,如果是合伙人需要承担其一定的责任性质。

  事故 办理业务途中 公司老板撞死人

  陈某和林某都是安溪人,年纪相仿,认识后成了好兄弟。2010年5月,他们在安溪县城厢镇合伙成立一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的经营者姓名填写的是陈某。两人约定,双方各投资50%,收益也各分50%,陈某负责汽车电路维修,林某则负责机修。

  没想到公司开了不到一年,就发生意外。2011年4月2日上午,陈某在接客户车辆到公司维修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卓某死亡。事后,陈某先行赔偿卓某的家属25万元,赔偿车主1万元,合计26万元。

  出了这么大事,陈某无心继续经营这家汽车维修中心。当年6月18日,陈某和林某签订退伙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处理,因当时保险公司尚未理赔,两人实际应承担多少债务尚未确定,因此在退伙协议第二条约定:“在经营期间(2011年4月2日),陈某因接车维修路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等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协商解决。”

  反目 拒分担赔款 好兄弟对簿公堂

  当年8月22日,保险公司支付了16万余元的理赔金,陈某实际上支付了赔偿款9.9万余元。

  过后,陈某多次与林某协商,要求他共同分担这笔赔款。理由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林某应按比例承担,因此应支付陈某4.9万余元。可林某拒绝了。

  去年,陈某作为原告,将林某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4.9万余元。

  但林某认为,陈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为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以减轻、免除刑罚,单方面多支付赔偿款,并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他认为,该起事故的法定赔偿标准约16万元,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陈某为了自身的利益竟然赔偿了25万元,这是陈某的单方行为,并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陈某无权要求自己承担;不仅如此,陈某还擅自免除保险公司的5000元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6976元后,又赔偿车主1万元,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和自己的利益,这些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陈某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存在严重过错,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他应当多承担责任,不应当要求平均分担。林某还说,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了5000元,应予以扣除,不能让自己支付4.9万余元。

  法院 合伙人应共担风险

  法院对事发过程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陈某与林某合伙经营公司,双方形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两人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陈某接客户车辆回维修服务中心的驾驶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该行为造成的侵权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合伙人应共同承担。陈某在驾驶客户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陈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过错,应多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陈某实际支付的赔偿款9.9万余元,林某应承担40%,即3.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林某还应当支付给陈某3.4万余元。

  林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