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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钱还债委托债权人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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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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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胡女士向胡先生借15万元,用自己的房屋做担保抵押,并签订委托书,其中约定胡女士逾期不还,胡先生处分抵押物。当胡女士不能及时还钱,胡先生卖房,胡女士发现房子被便宜卖出去了,差31万余元。

  因无钱还债,胡女士委托债权人卖房,过户后才发现房子被便宜卖了,差了31万余元。随后,胡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认为交易风险应由胡女士自愿承担,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无钱还债 委托债权人卖房

  2011年5月17日,因急需用钱,胡女士向胡先生借了15万元,约定2011年7月16日前归还,胡女士以其房屋作担保抵押,如果逾期不还,她愿以实物抵债,由胡先生处分抵押物。同年5月25日,双方自愿签订了《委托书》,胡女士全权委托胡先生处置其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的一套房产。据了解,这份《委托书》经过了公证。

  到了还款时间,胡女士却未能及时还钱。2012年5月30日,没有收回借款的胡先生便以胡女士代理人的名义,与唐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67万元出售了胡女士的房屋。2012年7月6日,唐先生收到房地产权证书。同年8月16日,唐先生要求胡女士8月23日前交房。

  “《委托书》上虽然约定胡先生可代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但我并没有授权他有决定房屋价款的权限”,胡女士表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这对她不公平,于是她将胡先生、唐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卖便宜了 请求撤销被驳回

  一审中,胡女士举示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称该房屋的市场价为101万余元。对此,唐先生、胡先生认为,评估系单方委托,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反映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书,该房的市场价值为98万余元,该房出售价格与交易价格相差31万余元,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唐先生、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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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五中院二审认为,胡女士出具给胡先生的委托书并未指明具体的出售价格,且胡先生是以高于其最初购房价款1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唐先生。市五中院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均按照评估价值进行交易,达到完全对等给付极不现实,当事人必须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同时,胡女士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唐先生在购买其房屋时具有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了胡女士轻率、无经验等与其签订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因此,胡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4月16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女子委托债权人卖房 房子遭债主少卖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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