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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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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合伙做生意,不仅没赚钱,还欠了9万元。合伙人赵某偿还了分摊的3万元债务后退伙,不料,债权人还是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偿还剩余6万元债务。

  8月8日,记者从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由退伙人赵某偿还债权人蒋某剩余6万元债务,赵某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合伙人徐某、唐某追偿。

  2013年1月初,赵某、徐某、唐某三人合伙经营家庭农场,并协议约定,利润均分,债务均担。三人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了9万元债务。

  赵某担心以后的债务会越积越多,2015年年初,赵某偿还了自己应该承担的3万元债务后,提出退伙。徐某、唐某同意了赵某的退伙要求。

  随后,蒋某多次向徐某、唐某讨要6万元债务,两人均表示无力偿还。

  今年年初,蒋某找到赵某,让赵某还钱。遭到赵某拒绝后,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据此,赵某虽然退伙时已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即赵某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徐某、唐某追偿。

  (原标题:退伙后 仍负债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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