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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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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的,就可能引起一系列工程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那么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

  垫资:未约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工程欠款:未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的信息,由上可知,建筑工程欠款是要计算利息的,在追索欠款时可以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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