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一期土建及安装施工招标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6 04:40
人浏览
皖水招公告〔2008〕196号


安徽省河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受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委托,对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一期土建及安装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招标工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广德县张家湾水库誓节镇境内;
3、资金来源:国债、地方配套;
4、工程概况:
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广德县誓节镇境内,枢纽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除险加固项目如下:① 大坝坝体和坝基、坝肩防渗加固;② 大坝上、下游护坡及坝顶改造;③ 溢洪道改造;④ 放水箱涵封堵;⑤ 新建输水隧洞;⑥ 坝顶道路改建;⑦ 防汛公路改造。
二、本次招标共三个标段
1、施工Ⅰ标(合同编号:GDZSJG-2008-01)
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坝体和坝基、坝肩防渗加固;②大坝上、下游护坡及坝顶改造;③放水箱涵封堵等。
2、施工Ⅱ标(合同编号:GDZSJG-2008-02)
主要内容为:新建输水隧洞等。
3、监理标(合同编号:GDZSJG-2008-03)
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施工Ⅰ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大坝混凝土防渗墙施工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
施工Ⅱ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具有输水隧洞施工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
施工Ⅰ、Ⅱ标采取资格预审,具体要求见后文。
监理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类似工程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监理标采取资格后审。
四、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获取及递交:
(一)、资格审查(报名)
1、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
①投标申请书(注明申请标段),②法人委托书,③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④资质证书副本,⑤安全生产许可证,⑥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证书(类似专业二级以上)、安全生产证及无在建工程承诺书,⑦近三年营业额及财务审计报告,⑧类似工程业绩(见资质要求),⑨其他辅助材料。以上材料(证件、证书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须按序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件、证书须提供原件核验,申请书封面应注明“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资格申请书”。
2、申请书提交时间:2008年8月19日~2008年8月25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工作日,下同),逾期提交的申请书不予接受。
3、资格审查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类似业绩的考察情况,确认投标人资格,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获取及递交
1、施工Ⅰ、Ⅱ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凭投标邀请书于2008年9月2日~2008年9月3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在安徽省河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黄山东路55号金水大厦三楼,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监理标于2008年8月29日~2008年9月3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在安徽省河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信用档案基础资料(已提交的,不再提交)。信用档案基础资料需采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excel)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及信用档案表格可从安徽省水利信息网基本建设处网页下载,地址为:http://www.ahsl.gov.cn/jbjs/,各潜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基础资料的资质文本在购买标书时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文本发至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邮箱:chutao@ah.gov.cn。以上材料须核验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 [page]
招标文件售价:施工Ⅰ、Ⅱ标售价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监理标售价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
时间:2008年9月20日9:00;
地点:合肥市黄山路55号金水大厦三楼开标厅。
3、上述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4、注意事项:
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要求,中标人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五、联系方式:
项目法人:广德县张家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广德县张家湾水库管理处
电话/传真:(0563)6022149/6022472
联系人:夏学文 黄永华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河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东路55号金水大厦三楼
电话/传真:(0551)3625431、2167595/3668065
联系人:李光华 吴钢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