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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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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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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管理,规范广告设施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及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服务质量方案以及竞投的价格为评标依据。


第四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拟进行经营权招标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到管辖该公路的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办理报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五)进行评标;
  (六)确定预中标人,预中标人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再确定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page]


第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招标的广告设施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的广告设施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期限和规格标准;
  (七)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八)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十)合同条款;
  (十一)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二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的单位,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业绩;
  (三)广告设施位置和数量;
  (四)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广告设施位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page]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
  (二)全部投标商报价均低于起标价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起标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在竞投过程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价的情况下,由同价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以及竞投价格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招标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该路段经营公司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产生,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两天产生,但不得超过两天。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非评委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及发表有碍评委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言论。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 预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原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广告设施经营权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到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广告设施设置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page]


第三十四条 广告设施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视为中标人放弃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发现转让或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金,并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广告设施经营权期限最长为五年,期满后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
  经营期广告设施的所有权属中标人所有,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广告设施不得拆除,其所有权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十七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费扣除本次招标等费用后,全部归所属区政府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地方公路路政和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尚未到期的,可以经营到期满,期满后要收回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单位。不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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