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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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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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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自行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项目金额指单件或批量金额;物资指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有形物品;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劳务、技术支持及其他无形产品等。若无特指,物资、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物资”。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规程暂行规定》。

  特大宗物资采购应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医院招标办负责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相关科室应尽可能地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医院工会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职能科审批、分管院长审批。物资招标实施审批由分管招标投标业务的副院长负责,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

  若属急需物资、审批人外出等情况,可先口头汇报,但须及时补充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条 职能科审批,是指使用科室提出物资需求,填写规定表格,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职能科考察提出需求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根据现有库存量决定是否外购,职能科长(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科室提出物资需求时,应尽可能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用途等信息。金额较大的项目,使用科室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 分管院长审批,是指职能科负责把审批意见反馈予分管院长,并作请示,由分管院长作出批示;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审批。

  第十二条 物资招标实施审批,是指招标办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招标文件等资料提交分管院长审阅,批示后方可进入招标实质阶段。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首选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人)不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请的投标人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院内土建、安装、装饰及其他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按金额大小分别考虑,项目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在院内发布公开;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大众媒介(如湄洲日报等)发布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应招标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须经院领导审签同意。特殊原因包括:

  (一)项目急需采购,办理时限少于项目招标的合理时间。

  (二)特殊用途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对于无法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办主持起草、编制,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技术层面数据和其他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可有偿发售,具体价格参考制作成本和招标项目规模,出售招标文件收入款项必须交医院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金额在50万以上的招标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外聘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报名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设有标底,参加标底设定的当事人必须保密。

  标底设定可采取招标项目实施前设定和开标前设定两种形式。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一般应控制在批准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应保证投标人报名与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可根据项目酌情而定。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至截标的合理时间应不少于20个日历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个人投标的,应提供政历清白证明。

  第二十八条 投标过程包括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编制、送交投标文件。

  投标报名应登记备案,报名人提供有关资料,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资格预审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就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资信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近两年内有参加过我院招标项目的,并有备案登记的投标人以同一主体资格再次参加投标的,可视情况不做预审。[page]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登记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开标,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须书面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若发现投标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除大型基建工程外,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或整体转让或转包他人,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中标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医院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周期性招标项目的原中标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新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没收原中标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一经查实,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永久性地禁止该投标人参与医院的任何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金额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开 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公务活动等原因延迟开标的,应电话或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时间以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开标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可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必须填写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关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产生歧义的,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按有利于医院的角度进行解释与采纳。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评标由医院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临时组建,评标成员由医院财务、审计、监察、工会、职能科、使用科室、招标办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代表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全体院领导参与。相关部门代表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重大或技术含量高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院外专家为评标小组成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主动回避或发现后更换。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投标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议法、打分法、成本折算法、寿命周期成本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应首选最低投标价格法。

  评标小组应坚持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方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形成评标决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若有授权,评标决议推荐的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进行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后,可与中标人就价格、付款等事项进一步谈判。

  第四十七条 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章 中标公示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最短不少于3天。

  第四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与医院签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条 合同须以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人投标文件为基础编制,不得变更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批准。有关采购文件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款项由财务科收讫。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二条 医院组建质量抽查小组负责招投标购进物资的质量抽查工作,形成抽查书面报告。质量抽检报告经院领导批示后可作为暂缓支付、扣减结算款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医院纪检监察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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