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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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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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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的序言中写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恪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和各项协定、协议,切实履行对外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迎接“入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于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正在加紧修改之中。由于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迅速发展,要求我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写作也应与WTO规则接轨。

  1、接轨的原则和协议

  WTO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透明度(Transparency)、自由贸易(Freetrade)、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在这些原则之中,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自由贸易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因此,在我国的一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合同写作都必须与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接轨。

  WTO的协议很多,涉及的领域很广,但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EM),其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国内外投资,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这个协议的重要内容包括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当地含量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外汇平衡要求(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等。因此,我们所草拟的一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都必须特别注意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的规定接轨。

  2、合同条款写作探讨

  由于WTO的原则和协议、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合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需要通过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才能落到实处,所以,合同条款的写作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原写的某些合同条款是与WTO规则不符的,现在应予改写。本文特将这些条款及其改写文句举例说明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1)当地含量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一般是要求合营企业购买本国的原材料、机器、零配件、燃料等等,从而限制其向外国采购。

  (2)外汇平衡要求(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是要求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做到平衡,以保护本国不致出现贸易逆差。

  (3)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是要求合资企业的某些产品必须在国内市场销售或规定内销的比例和价格,以保护本国利益。

  (4)其他限制要求,即在上述三者之外对合营公司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性要求,主要有:

  A.生产经营计划方面

  B.物价管理方面

  C.银行方面

  D.保险方面

  E.仲裁方面

  由上可见,我们原写的某些合同条款是不符合WTO的原则和协议的,今后不可盲目照搬照写。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只有将原写的每个合同条款都根据WTO规则加以仔细检查、判断,并将不当之处予以删除或改写,我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写作才能与WTO的各种规则接轨,我国的对外贸易才能在WTO框架下取得快速的发展。(摘自《应用写作》月刊2003年第6期第41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写作如何与WTO规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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