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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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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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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同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方案批准之日2011年6月14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
  (盖章)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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