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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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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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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晋政地字[2011]534号批准征收南郊区新旺乡先锋村集体土地4.605公顷。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同市二〇一 一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第一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 土地位置

  P1-10地块:南郊区新旺乡先锋村(具体位置祥见公告位置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南郊区新旺乡先锋村集体土地4.605公顷(合69.08亩)。

  四、征地补偿综合标准:

  300万元/公顷(20万元/亩)。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旺乡

  13025

   新旺乡国土所

  26212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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