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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征收土地的权利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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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谁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直以来各级各地政府认为是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承包户、农民个人无法律关系。这是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主体认识的缺位和错误。那么,谁是征收土地的权利主体呢?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主体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附着物所有权人、被安置的农民。

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是村委会集体,还是村民小组集体?在行政、司法领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或不同看法,主要焦点是村委会的土地所有人地位和村民小组是否具备所有人主体资格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因土地所有权人确定不准确经常引发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显然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现在的“农民集体组织”到底是什么组织,有的将村委会当作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当作集体经济组织。我认为现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中共中央60条确定的组织为准,六十条确立了我国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模式,虽然在82年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即在所有权体制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以农户为土地承包单位的经营体制,但在实质上没有改变以生产队为土地所有权体制的法律状态,因此,应依据在分配承包土地时“未打破生产队原土地界线的”应以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样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确定土地所有权人、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创建和谐征收土地的基础。依据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主体是一个多级混合主体,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既要保护集体权利也要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更要保护被安置的农民。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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