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12年内蒙古施行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9 09:58
人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并于今年1月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和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同时,内蒙古要求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